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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转化,多少梗阻被打通?

发布时间:2019年3月12日

今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要明确科研人员获得成果转化收益的具体办法等内容。

在此次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充分尊重和信任科研人员,赋予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

科学技术能否为国民经济提供良好支撑,还看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是否通畅、高效。对科研人员来说,良好的激励机制无疑会提高其积极性,孵化出更贴合市场需求的科研成果,扭转以往研究成果被束之高阁的尴尬局面。

采访中,代表委员告诉《中国科学报》,近年来,通过奖励科研人员、赋予更大自主权等方式推动成果转化,对国家经济和提升科研人员积极性,都能起到正面作用。

真金白银:激励机制效果显著

“尽管有大量用于成果转化的资金,但若激励政策或机制不明确、难落实,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必然受到限制,投入的资金也就白白浪费了。”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高昌庆表示。

如何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打通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正成为多方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全国各地旨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密集出台。通过提高股权奖励限额、允许研发核心骨干持有更多股份等措施,科研人员推动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的确有明显提高。

“从前科技成果入股的股权奖励最高限额是30%,如今最低是50%。去年,我们单位新成立公司十余家。单位持有的股权金额显著增加,科研人员持有的股权更是飞速增长。”高昌庆告诉《中国科学报》。

“科研人员的口袋鼓了,投资、消费的信心就有了。”高昌庆说。

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所长沈仁芳今年带上全国两会的议案,就提到鼓励以许可、转让替代科研单位技术入股的技术转移模式。

沈仁芳告诉《中国科学报》:“若采用技术入股,可以借鉴‘股权+资金’的方式,对科研机构可持有的‘股权’,由研发团队或团队负责人现金回购,将该单位在孵化企业中的股权权益转变为债权权益,使技术权属、股权权益更加清晰。”

最后一程:让专业平台对接需求

作为科技创新全过程的“最后一公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之路是否通畅决定着科技创新工作的成败。

要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就必须彻底打通关卡,打破实现技术突破、产品制造、市场模式、产业发展“一条龙”转化的瓶颈。

依据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科研人员所在单位。目前我国科研人员绝大部分科技成果还属于职务性成果。

“怎样把这个职务性的成果从研究机构转移出去,是目前成果转化要关注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院士、中科院植物研究所副所长种康表示。

种康告诉《中国科学报》,国外的一些高校会依托专业的成果转移转化机构,而国内更多的是在研究所和大学内设立成果转移转化办公室,在了解本单位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和需求方进行对接。

“了解市场需要的东西,成果才能转化。”种康表示。

既了解科研项目中的技术,又能明确市场需求,且对所处行业乃至国家政策、投资信息有较为准确的把握。若有提供相应专业服务的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势必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进一步激发其积极性。

“如果想把成果转化这件事做成,就需要主动去了解需求。一个成果研发出来以后,为了适应需求,可能还需要进一步打磨。如果依托成果转化中心或平台这样的机构去做二次开发或是孵化,科研人员也会少操心。”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副所长周玉梅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表示。

但据统计,我国2000多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设立专门技术转移机构的不到1%。

为何“技术经纪人”队伍还未壮大?

“其实各个行业千差万别,推动成果转化涉及的专业知识也是多方面的。”周玉梅表示,“但现在来看,科研成果的拥有者更认同的是转移转化专业机构的作用而非其价值,导致这种专业机构的盈利模式还不明朗。”

打通环节:成果落地须更多安全感

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院士、中科院遗传发育所研究员曹晓风告诉《中国科学报》,科研人员推动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还须有更多政策做保障。

在沈仁芳看来,从制度上完善科技成果权属管理,明确技术成果转化的定义和标准,明确科研机构可自主处理权益的范围等,可以解除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

比如将技术权益通过约定方式赋予科研人员或企业方等,为技术成果的市场转化“松绑”。科技成果的权属确认工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科技成果形成时和转化前完成。

曹晓风对《中国科学报》表示,以分子育种技术为例,基因编辑技术一直呈活跃发展态势,正进入成熟与稳定阶段,但其市场化目前仍是一个待解问题。

“掌握了基因编辑技术中重要编辑位点的知识产权,就有可能在分子育种方面实现技术壁垒。而政策的改变有可能激发企业和个人对未来市场的期待。”曹晓风说。

含有新技术的科研成果如何更快转变成生产力?在曹晓风看来,还是要让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有“安全感”。

比如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外,让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对持有成果有自主决定转让、许可的权利。主管部门及单位可减少或取消审批备案程序。

“对于科研机构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所属单位两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优先处置权。这样能更好避免科研成果浪费,提高科研人员积极性,提升成果转化效率。”曹晓风建议。

(作者:任芳言 秦志伟 来源: 中国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