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中国感光学会!

中国感光学会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学会会员

中国感光学会会员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0年9月11日 来源:中国感光学会

中国感光学会会员管理条例
(经2020年1月20日第十届二次常务理事通讯工作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感光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组织建设,强化会员管理,更好服务会员,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科协发学字〔2019〕6号)以及《中国感光学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学会实际,对《中国感光学会会员管理条例》(2010年5月16日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进行修订,形成本条例。
第二条  会员应自觉遵守学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会员是学会的主体和基础,为会员服务是学会的基本职责。会员入会由个人或单位申请,学会批准,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会员类别、入会条件与入会程序
第四条  会员类别
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单位会员分为普通单位会员和理事单位会员(具体为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
第五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凡拥护学会章程,热心学会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成为会员。
(一)普通会员
普通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学会的普通会员:
1、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工作一年以上的感光与影像科技工作者;
2、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上述水平者;
3、热心感光与影像科技事业,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感光与影像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者。
(二)学生会员
感光与影像科技领域的在读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可申请成为学会的学生会员。
(三)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意与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可申请成为学会的外籍会员。接纳外籍会员需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一)普通单位会员
凡拥护学会章程,积极参加学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学术类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学会的单位会员。
(二)理事单位会员
理事单位为单位会员的高级类别。理事单位应为感光与影像领域具较强实力、较高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单位。
第七条  申请入会程序
(一) 个人会员
1、在学会网站提交申请,或通过电子邮件提交个人会员登记表;
2、经学会秘书处审核;
3、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二) 单位会员
1、提交单位会员登记表及入会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学会秘书处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享受会议注册费优惠减免;
4、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5、优先获得推荐在学会学报发表论文;
6、有资格申请中国感光学会科学技术奖、青年科技奖、突出贡献奖等奖项;
7、有资格通过学会推荐申请作为有关奖项候选人(含“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光华工程科技奖”、“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等);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其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
4、优先取得有关学会的学术资料,免费获得学会赠阅的刊物;
5、优先得到学会给予的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
6、向学会推荐申报中国感光学会科学技术奖、青年科技奖奖项等;
7、参加学会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奖励和项目(包括推荐“两院院士候选人”、“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 “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等以及中国科协有关人才培养项目);
8、在学会网站登载单位有关信息。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2、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3、按规定缴纳会费;
4、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6、向学会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学会发展献策出力。
(二)单位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2、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3、按规定缴纳单位会员会费;
4、积极参与学会的各项活动;
5、鼓励本单位的科技人员申请加入学会个人会员。
 
第四章 会员发展与管理
第十条  会员的发展与管理由学会统一负责,也可委托学会分支机构发展会员。学会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中国感光学会会员。
第十一条  对会员实行会员证管理制度,符合入会条件的发给相应的会员证。会员证由学会统一印制和颁发。
第十二条  会员应于每年向学会交纳当年会费,也可一次性交清本届任期的会费。新会员应在入会后一个月内交纳当年或若干年的会费,具体标准按照学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会对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以及学会及其分支机构相关业务活动经费的支出。
第十四条  学会根据会员档案,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暂时不予登记或按自动退会处理:
(一)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
(二)未按规定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学会章程的。
第十五条  学会会员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会员因故要求退会,须向学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退回已发的会员证,会员资格及获得的服务相应停止,但已交会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国感光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会员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