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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感光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9月11日 来源:中国感光学会

中国感光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经2020年1月20日第十届二次常务理事通讯工作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感光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创新发展,规范分支机构管理,根据《民政部关于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民发〔2014〕38号)、《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科协办函学字〔2016〕246号)、《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科协发学字〔2019〕6号)、《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中国感光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是学会的组织基础,称为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学会分支机构接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按照学会章程,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设立下一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
第四条  学会分支机构名称前必须冠以“中国感光学会”,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学会党组织领导。
 
第二章  分支机构职责
第六条  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学会章程,围绕学会的中心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责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的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继续教育培训、科学普及、技术推广等活动;
(二)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科研项目、标准制定、科技评估等相关工作;为本专业领域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调查研究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及时向学会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受学会委托发展会员,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
(五)联系本专业领域的会员和科技人员,及时反映意见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培养并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七)承办学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须向学会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正式批准后生效。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学会秘书处办理。
第八条  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的条件:
(一)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九条  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的程序:
(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由单位或自然人发起,向学会秘书处提交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报告,分支机构拟任主任委员简介,拟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通讯录。
(二)学会秘书处受理申请后,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发文批复。如审议未获通过,需向发起人回复理由。
(四)分支机构根据批复,6个月内须召开成立大会,经选举产生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和负责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等),确定秘书处和办公住所,将结果报学会备案。学会秘书处再向中国科协备案。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
分支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及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当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分支机构变更的信息。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注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下发分支机构注销通知书,予以注销:
(一)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不接受学会布置工作任务的;
(二)违法违规开展活动,不能按要求纠正或情节较严重的;
(三)需要与其他分支机构合并的;
(四)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要求解散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
第十二条  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分支机构应当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申请。
第十三条  经学会准予注销的,其资金、财产等的问题,按学会的授权进行处理。
 
第四章  分支机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组织机构的构成: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分支机构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委员的组成:
(一)体现老中青结合的原则,年龄结构合理,50岁以下的委员数量占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充分考虑单位类型和地域分布等各方面因素。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委员的条件:
(一)为学会会员;
(二)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有较高专业水平;
(三)热心学会工作,学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新任委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周岁。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七)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六十二周岁。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和负责人任期:
(一)分支机构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届满应按时换届。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成立大会或换届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秘书长由分支机构委员会聘任。
(四)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学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委员任期内调整:
(一)任期内,委员原则上不应调整。
(二)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调整:
1、委员因故、因病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2、委员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分支机构活动的;
3、存在学术不端情形者;
4、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委员的。
(三)委员调整可由本人、委员所在单位、分支机构或学会秘书处向分支机构提出。
(四)任期内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调整,需经分支机构委员会审议,并报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五章  分支机构换届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换届程序和要求:
(一)分支机构换届与学会同步进行,一般在学会换届前3-5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换届工作在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分支机构委员会负责组织与实施。
(二)分支机构任期届满必须换届。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报学会审批。
(三)分支机构换届时,委员更新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四)分支机构应在换届会议召开前2个月,向学会秘书处报送召开换届大会的请示及换届方案。
(五)分支机构须在换届会议召开后10个工作日之内,向学会秘书处报备选举结果、会议纪要等材料。
 
第六章  分支机构支撑单位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必须有明确的支撑单位,支撑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  支撑单位的选择可由分支机构提出、单位自荐或学会秘书处提出。为便于开展工作,原则上选择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支撑单位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由学会秘书处或分支机构提出更换,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实行学会与支撑单位的双重管理。学会负责分支机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换届选举、重要业务活动及年度检查等方面的管理。支撑单位负责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日常行政管理,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和办公场所的保障。
 
第七章  分支机构工作准则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至少举行一次学术活动或科普活动。委员会会议可结合学术活动进行。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学会组织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应提前向学会秘书处请假,并派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每年应按时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举办的活动或工作计划外开展的活动须提前一个月报学会秘书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应在结束后5日内向秘书处提交新闻稿,10日内将活动总结等材料报学会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财务收支核算管理按照《中国感光学会财务管理办法》、《中国感光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原有印章使用和管理按《中国感光学会印章管理规定》执行。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再制作印章,可使用学会印章(代章)。分支机构使用学会或分支机构印章的文件材料须报学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受学会委托可发展会员,发展的会员为学会会员,并由学会统一颁发会员证,收取会费,开具会费收据。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加强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工作。分支机构换届调整时,应及时做好固定资产、档案等的移交工作,以确保分支机构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未经学会授权和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从事须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外单位签署带有经济和法律责任等的相关协议,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或违法、违规开展活动,损害学会声誉的分支机构,学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撤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期刊编委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感光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