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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感光学会理事会条例

发布时间:2020年9月11日 来源:中国感光学会

中国感光学会理事会条例
(经2020年1月20日第十届二次常务理事通讯工作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感光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理事会的工作程序,履行《中国感光学会章程》中规定的关于理事的职责和义务,依据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原则、条件及职权
第二条 理事会按照学会章程设立,在学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规模根据换届方案确定。 理事候选人由各专业委员会推荐和理事单位推荐相结合产生。
(二)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理事中来自基层一线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人数比例适当;
(四)年龄结构合理,要有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每届成员调整人数不得少于1/3。
第四条 理事条件:
(一)理事为学会会员,遵守学会章程;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领域有特殊贡献人员可酌情放宽职称要求;
(三)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求实创新,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四)热心学会工作,有能力参加和支持学会各项活动,参加理事会议,履行理事职责;
(五)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五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理事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延期或增开,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七条 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或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秘书长主持。
第八条 理事会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项议案须经充分讨论,通过表决做出决定。重大决议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应委派代表出席;不能委派代表参加会议的理事需向学会秘书处请假。
第十条 学会监事,副秘书长,学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纪要经理事长审定后印发全体理事、各分支机构及有关单位、人员。
 
第四章  理事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 理事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单位须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理事作为理事单位的代表,须负责本单位的会费缴纳,会费由单位承担。
 
第五章  理事违规处理规则
第十四条 当理事触犯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时,由监事会认定后,理事资格即可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单位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缴纳理事单位费用,其理事资格即可终止。
第十六条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议,理事资格即可终止。
 
第六章  理事届中变更和增补
第十七条 代表单位出任理事会职位者,如任期内由于本单位职务变动等因素无法履行职责,则由原推荐单位重新推荐代表,由理事会进行补选。
第十八条 当理事会有缺额时,由理事会按推荐渠道进行补选。
第十九条 当成立新的专业委员会时,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可申请理事职位,在有空缺时按规定予以增补。
第二十条 当有更换理事的其他情形时,由原推荐渠道重新推荐,按规定予以增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