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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感光学会监事会条例

发布时间:2020年9月11日 来源:中国感光学会

中国感光学会监事会条例
 (经2019年6月5日第九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总则
为明确和规范中国感光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监事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使监事会有效行使对学会理事会以及各项活动的监督权力,依据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监事会规模、产生办法和任期
(一)监事会由3-5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人;
(二)监事选举方式与理事选举方式相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下届监事候选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同一单位当选监事不得超过1人;
(四)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五)如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监事长职责,由得票最多的监事继任;
(六)如监事会人数少于3人时,由会员代表大会增选。
 
第三条  监事会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学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 监事资格
(一)监事须是学会会员;
(二)自愿担任监事,且不取报酬;
(三)公正、诚实,能够按程序办事,在学会有较高威望;
(四)身体健康,有能力和精力参与学会事务;
(五)学会现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权利
(一)学会监事会发现学会理事及分支机构委员有不适当之处时,可向理事会(理事长)或有关人员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二)当有理事或分支机构委员违反学会章程等相关规定时,由监事会做出停权决议并宣布;对于其他情形,由监事会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对有关人员或部门的处罚动议;
(三)会员和分支机构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有异议时可向监事会申诉。监事会收到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受理,如联合署名申诉人数达到或超过30人时,监事会必须受理。
 
第六条 监事守则
(一)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监事必须履行保密职责;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时不参与会议表决。
 
第七条 附则
(一)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学会秘书处承担,监事会的正式文件等主要资料应存入学会档案;
(二)本条例于2019年6月5日学会第九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本条例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