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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感光学会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0年9月11日 来源:中国感光学会

中国感光学会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经2020年1月20日第十届二次常务理事通讯工作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
中国感光学会学术委员会是在学会理事会领导下,由感光与影像科技领域专家学者组成,在学会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任务
(一)对学会撰写的学科发展报告内容进行审议;
(二)参与评审学会科技技术奖、青年科技奖、突出贡献奖、青年优秀科技论文奖等各种奖项;
(三)参与评审学会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奖励和项目(包括推荐“两院院士候选人”、“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 “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等以及中国科协有关人才培养项目);
(四)参与学会其他学术事务的决策和咨询;
(五)对学会的学术和科普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一)学术委员会的建立和撤消由学会理事会决定;
(二)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与学会当届理事会同步;
(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6名,委员若干名;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五)届中需要增补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聘任。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制度
(一)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评审需求,可以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四)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五)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六)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第五条 本条例由中国感光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条例经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