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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感光学会团体标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年8月11日 来源:中国感光学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以及市场需求,推动我国感光行业标准化事业的发展,加强中国感光学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为“学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会团体标准是由中国感光学会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团体标准的计划立项、组织起草、复审和实施评估、版权管理。 
第四条 学会团体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 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配套或填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空白; 
(三)公开、透明、协商一致; 
(四)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五)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六)有利于提高服务和技术水平,促进贸易和交流。 
第五条 鼓励起草单位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支持专利及其他专有技术参照GB/T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相关要求纳入团体标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中国感光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学会团体标准规划和体系建设、标准计划立项、审批发布和监督管理。学会团体标准规划、体系建设和标准计划立项具体组织落实由中国感光学会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 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学会理事长办公会部分人员及相关专业委员会主任组成,主任由学会秘书长担任。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组、工作组和仲裁组。
(一)秘书组
负责人由学会分管团体标准工作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主要负责学会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制度制修订等工作。
(二)工作组
1.负责学会标准的起草、修订和评审工作;
2.工作组由秘书组提名并报工作委员会审定。工作组由立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召集组成,不少于3人,如申请人或单位不具备起草标准的能力,则由秘书组根据项目情况推荐人选;
3.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保证标准技术要求的先进性和协调性。成员尽可能覆盖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管理部门等相关利益方。同一单位的人员不超过2人。
(三)仲裁组
1.负责学会标准审查、符合认证、实施过程中发生意见冲突的仲裁工作;
2.由秘书组提名并报工作委员会审定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不少于3人;
3.仲裁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同步;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章 计划立项
第八条 中国感光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和具备立项条件的单位均可向中国感光学会提出学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填写“中国感光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提交标准草案。 
第九条 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由秘书组受理并组织工作委员会、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后对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和专家初审意见进行汇总,提出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建议,报中国感光学会理事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由中国感光学会批准发布计划公告。 
第十条 经列入标准化计划的项目,中国感光学会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中国感光学会团体标准服务合同”,作为项目执行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学会团体标准制订、修订周期原则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2年。如不能按时完成编制工作,标准起草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秘书组申请延期。未经批准调整的计划项目,按自动撤项处理。 

第四章 组织起草
第十二条 标准立项后,工作组组织成立编写组,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标准的重要技术问题开展研讨。鼓励多家单位共同编写学会团体标准。 
第十三条 标准编写应符合GB/T 1.1-2020 《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
第十四条 标准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向秘书组提交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包括编制背景、目的意义、编制过程、编制依据、已开展的调研、试验验证情况和专题论证情况等。 
第十五条 秘书组应对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在中国感光学会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工作委员会(单位及个人)、专家定向征求意见;起草组应向有关企业、使用单位等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 
征求意见结束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对征集意见、反馈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不采纳的意见要写出原因或理由,对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的调查研究、测试验证,最终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后,形成送审稿、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有关附件,提交秘书组形式审查。 
第十七条 经形式审查通过的,秘书组组织工作委员会及相关专家开展送审稿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方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 
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秘书组将标准送审材料退回标准起草单位,并给出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 会议审查人员应不少于9人,审查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如需表决,应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函审包括书面审查或网络电子投票审查,函审3∕4以上赞成为通过。 
第十九条 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标准起草单位应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向秘书组申请审查。 
第二十条 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标准起草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经技术审查会专家组长或指定专家审核签字后,向秘书组申请报批。 
第二十一条 学会团体标准报批材料经秘书组形式审查确认后,报中国感光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批准发布公告。 
第二十二条 学会团体标准编号规则如下: 
T/CSIST XXX-XXXX,其中:T为团标简称;CSIST为中国感光学会英文缩写;XXX为标准顺序号1-999;XXXX为发布年号。如:T/CSIST 001-2025,指中国感光学会2025年发布的第001号团体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会团体标准发布后,由秘书组协调有关出版单位校核出版。标准出版后,发现有印刷或编辑性错误,应印发标准勘误表。 

第五章 复审和实施评估
第二十四条 标准发布实施后,中国感光学会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学会团体标准的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五条 标准一般经实施不超过5年,应对其进行复审。复审工作由秘书组负责组织进行,复审结论包括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二十六条 如学会团体标准在实施中发现存在重大技术问题或可能造成不正当竞争,中国感光学会可根据情况对相关标准予以修改或撤销。
第二十七条 学会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应的学会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八条 中国感光学会对学会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鼓励社会大众、其他地方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学会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版权
第二十九条 学会团体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的学会团体标准,可纳入中国感光学会相关奖励的评选范围。 
第三十条 学会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应平衡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的利益。专利处置规则和程序应取得学会认可,以保证自愿实施学会团体标准的各相关方能够顺利实施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会团体标准版权归中国感光学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印刷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复制学会团体标准,并且不得用于销售或其他商业行为。 
第三十二条 依据中国感光学会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须经中国感光学会批准授权。 
第三十三条 学会与其他相关组织联合制定、发布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应各方协商所涉及的责、权、利,各方应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申诉、投诉及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会团体标准接受学会会员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会团体标准持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向秘书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单位和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六条 对标准的技术内容等提出的实质性异议,由仲裁组协调处理,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调查,报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裁决。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会团体标准工作经费来源:
(一)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
(二)编制工作组的资助;
(三)标准工作秘书组开展专业领域标准化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四)学会团体标准的出版销售收入;
(五)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中国感光学会第十一届三次常务理事通讯工作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感光学会负责解释。